1、根据外管局第37号文的规定:如境内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进行返程投资,则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即“ODI备案”)。未办理ODI,将可能实质性地影响返程投资所设企业的外汇登记、利润汇出、股东借款、其他外汇收付业务的办理以及公司上市。
因此在BVI设立SPV,主要是为了避免后续开曼公司上市股东在股份流通时多次变更登记的繁琐流程,根据对37号文的解读,只要中国自然人境外直接持股这一层公司没有变化,就不用办理ODI变更登记。
2、在Step3中,开曼具有英美法系优势,司法体系及资本市场规制制度较为完善,且具有避税功能,因此在开曼设立离岸公司作为上市主体,便于未来可以进行更便利、灵活的税务筹划和资本重组。
3、在Step6中,WOFE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避免商务部10号文关联并购的问题。
根据商务部10号文的规定:香港公司为外国投资者,OPCO为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香港公司与OPCO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中国籍自然人,双方构成10号文项下的关联关系。根据10号文要求,香港公司在收购OPCO前,须报商务部审批。